2022年11月16日 星期三

什麼是全大赦和部份大赦

 

如何得全大赦或部份大赦?

http://catholic-dlc.org.hk/reconcil_9.pdf

 

分為全 (indulgentiae plenariae) (indulgentiae

partiales),全大赦免除罪過應得的全部暫罰,有限大赦免除罪過應受的部分暫罰。

(《法典》993 條)

獲得大赦的條件 ( 2)

 為獲得任何大赦,領受者必須已領洗、有獲得大赦的意向、沒有受到絕罰、

至少在完成規定的善工的時刻處於恩寵狀況,以及履行規定的善工。為獲得全大赦,

信友亦必須棄絕對罪惡——包括小罪——的任何依戀,並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 妥當告解:信友必須個別地辦告解,並完整地告明罪過 (參照《法典》960 )

() 善領聖體:在聖祭禮儀中領聖體較佳,但為獲得大赦,單單善領聖體已足夠。

() 為教宗的意向祈禱: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誦念 天主經及聖母經各一遍,

亦可自行選擇誦念任何其他經文 (為不便「誦念」的殘障人士,「默禱」已足

)

如信友對罪惡仍有所依戀,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或未完全履行規定 的善工,則僅能獲得有限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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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妥當告解,尤其是領聖體及為教宗的意向祈禱,較適宜於履行善工的當日滿全,

但這些條件亦可在履行規定的善工之前或之後數日 (即大約二十日) 內滿全。

(2) 為獲取數個全大赦,一次告解已足夠,惟領聖體及為教宗意向祈禱的條件,必

須在每次獲取全大赦時滿全。

(3) 如非明文規定,按本份應當履行的善工,不得用以獲取大赦;惟修和聖事所指

定的補贖,如適逢為可獲取大赦的善工,則可同時視為修和聖事的補贖及大赦 善工。

(4) 若按教會規定,信友藉著履行某項善工可獲有限大赦,則他們若起碼以懺悔精 神履行該項善工,不但可相稱地獲得罪過的暫罰的赦免,亦可藉著教會的幫助,

另獲得等同的暫罰的赦免。

(5) 信友可獲得有限大赦或全大赦,以幫助自己或亡者 (defunctis applicare ad

modum suffragii),但不可用以幫助其他在世的信友。(比照《天主教法典》994 )

(6) 信友每日只可獲得全大赦一次 (然而臨終的信友,即使已於當日領受全大赦,

仍可領受臨終全大赦),但可同日內獲得多次有限大赦,除非另有明文規定。

(7) 聽告解司鐸,得為那些合法受阻的信友,「改換 (commutare)」為得大赦所規定 的善工和所要求的條件。

(8) 教區教長 (Ordinarii loci) 得批准那些隸屬他們,並因實際環境不可能或極困難

才能辦告解和領聖體的信友,在真心痛悔罪過和願意盡快領上述兩件聖事的條

件下,獲得全大赦。

(9) 為獲得「公共誦禱」所給予的大赦,聾或啞的信友只須在其他在場信友公開誦

念有關禱文時,將心神和愛主之情轉向天主,便已足夠。如大赦善工為「私人

祈禱」,則聾啞者可採用默禱或手語祈禱,或把有關禱文虔敬地看一遍,便已足

夠。

可獲得大赦的善工 ( 3)

 

可獲得大赦的善工 ( 3)

全大赦

(1) 閱讀聖經:如有充分理由 (例如,為知識水平較低者),可由他人誦讀出來或借助

視聽工具。須至少持續半小時,否則只可獲有限大赦。(n. 30 §§1-2)

(2) 誦念玫瑰經 (n. 17 §1, 1°-2° ):須連續而不間斷地誦念及默想其中五端奧蹟,即歡

喜、光明、痛苦或榮福五端。誦念方式可分為–

(i) 個別地或集體地在教堂 (ecclesia) 或小堂 (oratorium) 內誦念;

(ii) 與家人、修會團體、善會一起誦念,或在一般信友聚會時誦念;

(iii) 以視聽工具,遙距並虔誠地伴隨教宗公念玫瑰經。

(3) 朝拜聖體(須至少半小時,否則只可獲有限大赦)。(n. 7 §1, 1°)

(4) 聖體出遊 (n. 7 §1, 2°-3°)

(i) 於聖週四,參與「主的晚餐」彌撒後的「恭移聖體」隆重禮儀,並虔誠地詠唱 或誦念「皇皇聖體」頌;

(ii) 於基督聖體聖血節,在聖堂內或外面,參與聖體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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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參與慣常在聖體大會 (Eucharisticus Conventus) 終結前舉行的隆重聖祭禮儀。(n. 7

§1, 4°)

(6) 初領聖體,或參與初領聖體的禮儀。(n. 8 §1, 1°)

(7) 司鐸於晉鐸後主持首祭,或信友虔誠地參與該項首祭。(n. 27 §1, 1°-2°)

(8) 司鐸在晉鐸二十五、五十、六十及七十週年當日;或主教在晉牧二十五、四十及五

十週年當日,在主前重新承諾忠於鐸職或牧職;或信友虔誠地參與上述其中一項週

年慶典的聖祭禮儀。(n. 27 §2, 1°-3°)

(9) 於下列日期虔誠地前往有關聖堂或朝聖地點,並誦念天主經及信經各一遍 (n. 33 §1,

3°-7°)

(i) 在某教堂或其祭台的祝聖週年前往該教堂

(ii) 到一個由教區主教指定的朝聖地點朝聖:日期可以是 () 上述地點的主保節

日; () 個別信友任選的日期 (各教友每年只限一次) () 每次到上述地

點參加集體朝聖活動當日。

(iii) 在某堂區教堂的主保節日前往該教堂

(iv) 在八月二日到主教座堂或某堂區教堂

(v) 在主教座堂的主保節日、建立聖伯多祿宗座慶日 (二月二十二日) 或聖伯多祿

聖保祿節日 (六月二十九日) 前往主教座堂

(vi) 在某修會或傳教會已列聖品的會祖的節日,前往該會轄下教堂或小堂

(註:信友到教堂或小堂祈禱的時間,可在上述指定日期前一天正午,至指定日期

當晚子時之間的任何時刻。)

(10) 於聖週五參與「紀念救主苦難」的禮儀,並虔誠地朝拜苦像。(n. 13, 1°)

(11) 苦路善工 (n. 13, 2°)

方式如下

(i) 個別地或集體地,在正式設有苦路十四處的地點履行這善工。參與者 (如為全 體參與者有所不便,則至少主禮者) 應由一處移步至另一處。默想救主的苦難 聖死已足夠,但不必就苦路每一處作專題默想。

(ii) 採用視聽工具,以遙距方式,虔誠地伴隨教宗參與苦路善工。

(iii) 不便親身參與苦路善工的信友,可至少用一段充份時間(例如十五分鐘),虔

誠地默想有關主耶穌的受難始末,以代替苦路善工。

(iv) 教區主教可批准等同於拜苦路的其他默想救主苦難的方式 (但仍須依法在場

設有十四處苦路)

(12) 於聖週星期六復活節夜間禮儀或紀念領洗週年,以教會認可的任何經文,重宣聖洗

誓詞。(n. 28 §1)

(13) 參與為期至少三整天的退省。(n. 10 §1)

(14) 虔誠地參與普世教會為某特定信仰主題(例如,為推廣司鐸及修會聖召、為病人及

長者的牧靈服務、為加深青少年的信仰及幫助他們度聖善的生活等)而舉行的慶祝 活動。(為上述意向祈禱者可獲有限大赦。)(n. 5)

(15) 在耶穌聖心或聖家的聖相或聖像前,採用認可的經文,虔誠地誦念(若可能,由司 鐸或執事主禮)「奉獻家庭於耶穌聖心」禱文或「奉獻家庭於聖家」禱文。(若該項 奉獻為首次,可獲全大赦,若為奉獻週年,則可獲有限大赦。)(n. 1)

(16) 於基督普世君王節,公開誦念「奉獻人類於基督君王」禱文。(在其他場合誦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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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有限大赦。)(n. 2)

(17) 於耶穌聖心節,公開誦念「向耶穌聖心補辱誦」(Actus Reparationis)。(在其他場

合誦念,可獲有限大赦。)(n. 3)

(18) 宗座遐福 (Benedictio Papalis) (n. 4; 比照《大赦手冊》22 , N. 7, 2°)

信友可在下列場合,獲得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

(i) 教宗每年降福羅馬及全球信友的場合 (Benedictionem impertitam Urbi et

Orbi)

(ii) 教區主教及依法與他們享有等同身份者,得按照「主教儀節」 (Caeremonialis

Episcoporum) 規定之方式,每年三次,在他任選的慶典中 (不論由他主禮或只

在場參禮),在彌撒結束前,向參禮的轄下信友頒賜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 (

儀式取代彌撒結束前的降福禮)

(iii) 那些因合理原因,未克親身參與上述 (i) (ii) 項所提及的活動者,如在活

動進行時,採用視聽工具,以遙距方式,虔敬地以心神參禮,同樣可獲得宗座 遐福所賦予的全大赦。

(19) 為臨終 (in articulo mortis) 的信友 (n. 12 §§1-4)

(i) 司鐸為臨終信友聽告解、傅油及送聖體時,應同時給予該等信友附有全大赦的 宗座遐福。

(ii) 如信友臨終時沒有司鐸在場,只要他們生平慣常祈禱,並在臨終時有適當準

備,則仍可獲得臨終全大赦。在這情況下,為領受全大赦的三個例行條件由慈

母教會補足。

(iii) 信友領受臨終全大赦時如能持着苦像或十字架,則值得嘉許。

(iv) 臨終的信友縱使在同日已藉履行某善工獲得全大赦,仍可獲得臨終全大赦。

(20) 為已亡信友代禱 (n. 29 §1, 1°-2°)

以下各項大赦只可讓出為救助煉靈

(i)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八日任何一日,虔誠地前往某墳場,並至少以默禱方式為所

有亡者祈禱。(在其他日期,履行同一善工的信友可為煉靈獲得有限大赦。)

(ii) 每年十一月二日追思亡者日 (或按教長指定,在十一月一日諸聖節,或該節日

之前或之後的主日),虔誠地前往某間教堂或小堂,並誦念天主經及信經各一

遍。

部份有限大赦

(1) 四項一般頒賜 (Quattuor Concessiones Generaliores) [見《大赦手冊》31-44 ]

履行以下其中一項善工者,可獲有限大赦

(i) 在履行本份及承擔日常生活的辛勞時,舉心向上,謙誠地信賴天主,並起碼以

默禱方式作熱心短誦。

(ii) 懷著信德和憐憫的心,幫助或賙濟有需要的兄弟姊妹。

(iii) 懷著克己補贖精神,自願放棄可取用的、合乎心意的事物。

(iv) 在日常生活環境中,自願地在他人前公開為信仰作證。

(2) 虔誠地默禱片刻。(n. 15)

(3) 參與每月退省。(n. 10 §2)

(4) 省察己罪(尤其在告解前的省察)並決意定改,或誦念任何認可經文以表達痛悔己

5

罪。(n. 9, 1°-2°)

(5) 按照任何熱心經文,神領聖體或在領聖體後感謝聖體。(n. 8 §2, 1°-2°)

(6) 虔誠地參與公開舉行的九日敬禮,如聖誕節、聖神降臨節或聖母無原罪慶節之前。

(n. 22, 1°)

(7) 按禮儀日曆,在某位聖人或真福的紀念日或節日,誦念敬禮他(她)的禱文;禱文

可選自彌撒經書或教會當局認可的其他版本。(n. 21 §1)

(8) 虔誠地採用經司鐸或執事祝福的聖物 [即苦像、十字架、聖環 (corona:如玫瑰經

)、聖母聖衣、聖牌]。如聖物是教宗或一位主教所祝福,虔誠地採用該聖物的信

友亦可於聖伯多祿及聖保祿節日,在以教會認可的方式作信德宣言 (Professio Fidei) 後,獲得全大赦。(n. 14; 比照《大赦手冊》24 , N. 15; 113 , N. 17; 114 )

(9) 協助講授要理或學習要理。(n. 6)

(10) 虔誠專注地聆聽聖言宣講 (n. 16 §2)

(11) 信德宣言 (Professio Fidei) 及表達信、望、愛三德 (n. 28 §2, 1°-3°)(i) 以教會認

可的任何方式,個別地重宣聖洗誓詞;或 (ii) 虔誠地劃十字聖號,同時念:「因父

及子及聖神之名,亞孟。」;或 (iii) 虔誠地誦念「宗徒信經」或「尼西信經」;或 (iv) 以教會認可的任何方式,表達信、望、愛三德。

(12) 教區主教可給予的有限大赦:教區主教及依法與他們享有等同身份者,由上任之日

起,得頒賜有限大赦予轄區內所有信友,並在轄區外頒賜有限大赦予其轄下信友。

(n. 4; 比照《大赦手冊》22 , N.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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